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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2-21 09:0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21—11024

 

湘人社规〔2021〕2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简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程序,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市州组织实施;指导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含驻长以外属地管理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工作的合规性、公平性、真实性负责。

二、晋升等级考核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进行考核,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业绩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自主确定考核时间,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布。

        考核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考核岗位等级、报考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其中对象范围和报考条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象范围

       考核时在工勤技能岗位从事技能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原为工人身份、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范围。

       凡按规定应进行岗位设置而未完成的事业单位应在完成岗位设置后,才能开展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2.报考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以及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1)晋升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年限满3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奖励名次;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成果获奖证书,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

(2)晋升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年限满25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中级工的能力。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者;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技术成果。

(3)晋升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本工种工作年限满2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证书;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4)晋升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厅(局)或市州级技能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取得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市州级成果证书;或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市州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晋升技能五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且在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上年度考核合格。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考核:

       近 3 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形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至本次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实施时不满1年的;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或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二)个人申请

       个人根据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按照报考条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考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原则上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原岗位等级职业(工种)名称与公布的职业(工种)名称不一致的,可选择相关相近职业(工种)进行申报。申报岗位等级晋升人员,原则上不得改报其他职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本人又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经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改报与新岗位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并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四)考核

       考核按照考察与考试相结合,以考察为主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生产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生产业绩可采取实地考察等方式,并结合所在单位日常和定期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技术业务水平包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参照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自主命题组织考试,形式自主确定。

(五)合格人员确定、公示

       考核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思想政治表现、工作生产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情况,报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合格人员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下发确认工勤岗位等级资格文件。

(六)待遇兑现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从晋升岗位等级文件下发的次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实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从聘用文件下发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直接认定

        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直接认定是指退伍(随军家属)或退役人员首次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技能等级直接认定,以及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首次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工人的技能等级直接认定。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等级确认及公示、备案、工资待遇兑现的程序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已取得部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或随军家属,退伍前或转入地方工作前持证服务满5年的,本年度考核合格,按已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认定。

(二)已在外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工勤技能等级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原工勤技能等级考核证书原件及原考核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勤技能考核档案资料依法认定。

(三)工作年限满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退役军人,可申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认定。

(四)工作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退役军人,可申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的认定。

(五)工作年限不满15年并从事本工种不满10年的工人、退役军人,试用期满且本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的认定。

四、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切实利益。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对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对重大违规行为要在全省进行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考核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考核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尤其是考核权限下放后,要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对不执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凡以前我省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